2019-1-29
第一条 为了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条例》、《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西安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掌握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活动有关的内容。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机关,是指本县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
第三条 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是全县信息公开领导机构,其办公室设在县政府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管理,组织指导本规定的实施。
第四条 本县各级行政机关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人(以下简称公开人),应当依法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职责。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政府办公室和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组成,负责研究、协调、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六条 公开人应当指定相关机构处理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务,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并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和制度。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第八条 公开人根据本规定提供政府信息,不得收取费用。
第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人应当在信息产生后20日内公开。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前款事项的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下列政府信息,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三)在公开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予以公开,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执法活动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形式及时予以公开:
(一)政府网站;
(二)政府公报或信息刊物、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
(三)公开栏、电子屏幕等设施;
(四)政府微博、微信;
(五)政府新闻发布会;
(六)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对于阅读有困难的残疾人、文盲申请人行政机构要提供必要的帮助。
各镇街人民政府应该在政府所在地或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设置政府信息公告栏或查询场所。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公开人申请公
开本规定第八条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人应当按照申请公开。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规定禁止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获得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书面(信函)或口头等形式向掌握该政府信息的公开人提出申请。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所需的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 公开人收到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给予书面答复:
(一)属于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或者依申请应当公开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
(二)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三)不属于受理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应当主动告知申请人;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要求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五条 公开人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予以当场答复。
公开人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公开人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有条件的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阅读或者抄录。
第十七条 公开人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按国家和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 对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人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与公开人有隶属关系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提供。
第十九条 公开人应当编制本机关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目录。政府信息目录应当及时调整和更新。政府信息目录应当记录政府信息的名称、基本内容的简单描述及其产生日期。
第二十条 县人民政府建立政府新闻发布制度,由新闻发言人代表本级政府发布政府信息。
如遇突发公共事件,按《好运快三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事件的相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开人应当将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咨询和查询。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县政府办公室、县监察局每年对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纳入全县综合目标考核体系,县政府办负责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工作。
第二十三条 信息公开人应该在每年3月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下列的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它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政府办公室、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或予以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履行主动公开义务、未及时更新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二)对申请人隐瞒、不提供或不及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和提供错误的或不真实的政府信息的;
(三)未按期编制或未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四)未按本规定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影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
(五)公开虚假或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或通过其它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